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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聖三蘊經》簡介
《聖三蘊經》出自《大寶積經》中之《佛說決定毘尼經》。
緣起
世尊於舍衛城祇園精舍中,與五百比丘及千位菩薩共聚。彼時,世尊為使正法於後世得以護持,並令眾生悉皆成熟,乃向諸眷屬詢問,是否歡喜受持種種方便法門。
彌勒菩薩、金剛手菩薩、觀世音菩薩、文殊師利菩薩等約三十八位菩薩,各依自身的威德與緣分,歡喜應諾受持。此時,舍利弗對諸菩薩發大勇悲鎧甲承諾,驚歎甚為稀有。
世尊乃廣說諸菩薩之三摩地、善巧方便、大勇猛心與智慧,皆非聲聞與獨覺之境界;應所化眾生之根機,示現種種身相,而不離法性等。
舍利弗問曰:「菩薩是否畏懼三種煩惱?」
佛答:「菩薩之大過失有二:一者具瞋恚,二者具愚癡。」
貪欲之過失,雖屬大過,然從其性質而言,雖難捨離,但相對輕微;瞋恚之過失雖重,然捨離較易;愚癡之過失既重,捨離亦難。
其原因在於:貪欲是執取輪迴的種子,連結投生;瞋恚為惡道之因,尚可對治;愚癡則以無明為本性,極難解脫,是八大地獄之根本。
若犯有貪欲相關之大過墮罪,須向十位菩薩懺悔;中等者如身體接觸之殘餘過失,須向五位懺悔;輕微者如起貪心觀視,則向一人或二人懺悔。前述為針對貪欲之明文規定,至於瞋恚與愚癡二者,則應依其輕重倍數類推。
由三毒所造之大罪,包括五無間罪,以及對僧眾、佛塔所積之惡業;中等者如與婦女之過失等;輕微者如與童子及手之過失等。總而言之,一切重罪,在三十五佛前,晝夜六時懺悔,皆可清淨,何況輕微與中等之罪,更不待言。
此即:若無法在菩薩僧眾前當面懺悔,而以意念觀想諸佛在前,對其懺悔,亦能清淨罪業之義。
隨後,佛即宣說《聖三蘊經》。若能晝夜六時憶念三十五佛等一切如來,罪業便得清淨,即可親見諸佛——因懺悔對境之殊勝及善巧方便之加持、菩薩們最勝菩提心及善根力強大,故能於剎那間斷一切過失,獲得「見佛三摩地」,非聲聞與獨覺所能及之境界。
此外,經中亦記載:世尊親自為五百位漁夫宣說此法,漁夫與魚皆得生於清淨剎土。另外,僅僅耳聞三十五佛之名號,一切惡業罪障清淨無餘,得生於不退轉地。
佛陀亦曾在其他經典中,宣說須讀誦《聖三蘊經》。例如:
《大寶積經》之《聖示夢大乘經》中,
金剛善摧菩薩問:「以何相、何徵、何標誌,可知某人是菩薩乘者?」
世尊答曰:「以一百零八種夢兆,可辨識其是否為菩薩乘者。」
此一百零八種夢兆包括:在夢中見如來以莊嚴身形示現說法;見如來默然不語;見如來面朝他方而立等等。
世尊解釋:「金剛善摧菩薩!若菩薩在夢中見如來默然不語,此菩薩便是積累了障礙聞法之業。故應令其正確受持聽法,並精進誦讀,同時應對精進修持讀誦者,勤加奉事供養。如此,其業障即清淨,此人可視為安住於初地至七地中任何一地者。
若安住於初地者,為淨化業障,應於七年中,每日三時、每夜三時讀誦《三蘊經》法門。若安住於二地者,應誦六年;若安住於三地者,應誦五年;若安住於四地者,應誦四年;若安住於五地者,應誦三年;若安住於六地者,應誦兩年;若安住於七地者,應誦一年。」
在《郁伽長者所問經》中亦載:每日應潔淨身,著淨衣,日三時、夜三時,讀誦《聖三蘊經》。
如上所述,世尊在眾多經典中,對於已登地之菩薩摩訶薩,殷切教示,為懺悔墮罪,務必讀誦《聖三蘊經》。
與《三蘊經》相關的印度班智達論著
在印度佛法弘傳時期,聖者龍樹菩薩所著《懺悔菩薩墮罪釋論》,其主題涵蓋菩薩之墮罪,以及清淨墮罪之法。清淨法為以「三蘊」或「七蘊」,依「四力」而行。此論似是《聖三蘊經》最早的注釋。
論中清楚闡述了三十五佛名號之含義、身色、坐姿、手印、標誌;以及如何依四力讀誦《聖三蘊經》而行懺悔,清淨罪業與墮罪。
此論著中亦載:「若造五無間罪等重大惡業,以無間斷之深切悔恨,依此四力,或月或年等,五體投地行懺悔,則清淨之徵兆將現起而得清淨;中等者,以六時修持一個月;最輕者,以三時修持七日;若僅懷疑是否犯戒,則以一法支(一蘊懺儀)即可——此乃口訣之義。」
如是具足四力者,一切罪業得清淨,圓滿資糧而成佛,眾人於此應了知。
寂天菩薩在《入菩薩行論》與《集學論》中,亦說明菩薩懺悔重大墮罪之法——讀誦《聖三蘊經》,依三十五佛等諸佛及菩薩眷屬,對所生一切墮罪,以具足對治四力而行懺悔。
《入菩薩行論》中云:
日夜各三時,讀誦三蘊經;
依佛與菩薩,以此息墮餘。
印度論師傑達利(阿底峽尊者的上師)所著之《懺悔菩薩墮罪釋——菩薩學處次第》,是《三蘊經》文句之注疏。
阿底峽尊者所著《清淨業障儀軌釋》,對《三蘊經》逐句詳盡注解。說明因其誓願力——
三十五佛於因地行菩薩行時,發下誓願:『當我等現前圓滿證得無上正等正覺時,凡持誦我等名號、頂禮我等之眾生,願彼等業障悉皆消盡。』
故依之懺悔能清淨罪障。
論師黑行者所著《三蘊經成就法》,為將《三蘊經》依密乘成就儀軌形式編排之著作。此儀軌中,為使懺悔罪障之修持不受障礙,首先向歡喜天及護法獻朵瑪,繼而觀想諸佛菩薩為三十五善逝,頂禮、獻供、持誦佛名等,以行懺悔罪障之修持。
如此修持之功德利益,論中云:
持彼等名號,
及讀誦此法,
悔懺墮罪後,
生三摩地等。
聲聞乘非是。
上為《三蘊經》經論依據之來源及其重要性之概述。
此經傳入西藏後,廣受各教派重視,常定為日課,也是皈依與發菩提心之方式。平日讀誦可積累資糧和淨除業障,亦可於超度時為迴向亡者而讀誦,是個人行持與寺院僧團非常重要且廣傳的修持法門。薩迦班智達、覺囊多羅那他等諸師所著《三蘊經》的注釋,以及成就者噶瑪恰美等依之所著多部的懺罪儀軌,皆傳承至今。
《三蘊經》之經文內容依序可歸納為:禮敬、懺悔、迴向三部分,因之得名三蘊。
• 從開始至「蓮花墊須彌山王佛 」止,為禮敬蘊;
• 其後至「自今而後遮止且奉戒 」止,為懺悔蘊;
• 其後至「我亦如是盡迴向」止,為迴向蘊。
一、禮敬蘊
最初的皈依部分,是因憶念三寶功德而生起,因此歸屬於禮敬。通過了知三寶的功德,以三寶為皈依境而皈依並——向三十五佛逐一稱名禮敬,因其誓願與發心之力,故具有殊勝超凡的淨除罪墮能力,故特別稱名禮敬。
二、懺悔蘊
分為三個部分:(1)確立懺悔對境;(2)宣示所懺之過;(3)懺悔之方式。
(1)確立懺悔對境
以三十五佛等現住世佛為表徵,隱含過去佛與未來佛,因三世一切諸佛,體性無別,無以時間加以區分。
(2)宣示所懺之過
「無有始終」應理解為「無始、無前際」之意。「始終」二者,異名同義,「終」即「際」,此處非指「後際」,而是指「前際」。
一般而言,為了修練心,故對「三世善」隨喜迴向,雖懺悔未來罪並無不可,但此處不作此用。
「於輪迴中,一切生處」——即身處輪迴中,以四生方式投生六道時,所造作之不善業,特別列舉罪重且易犯的幾類:對聖境或僧眾之信財,無論是以勢力強奪,還是暗中盜取,凡未予而取,皆在其列;此外,還包括:五無間罪、十不善業,無論是自作、教唆他作,還是歡喜讚嘆他作,皆須懺悔。
惡業過患:造作上述惡業,將染汙心相續,受業力牽引,墮入惡趣。例如地獄等八無暇處,以及九種令人不喜逢佛出世的惡趣,經文一一列舉,凡能導致墮入惡趣之一切罪業與不善業,皆須懺悔。
(3)懺悔之方式
本智、證眼、證、量、鑒知、觀視——這幾個詞含義相同,不過是不同的表達方式:
•為本智者:遍知一切所知,了知我所造之過失及其因緣與過患,然因具有大悲之心,故能淨除我等之罪業。
•為證眼者:即證者——對受苦眾生而言,佛為見證。佛知曉我所造之過,亦知是真誠懺悔,抑或口頭敷衍。故此,是祈請佛作證之義。
•為量者:了知諸法實相,無有迷惑,遠離親疏與欺誑,於任何情況下皆不妄語,故成為正量者。
•鑒知者:證悟如所有之一切實相;
•觀視者:照見世俗緣起之一切,並由此圓滿利益眾生。
因此,佛既能淨除罪業,又了知淨罪之方便,故為最究竟之懺悔對境。
•發露:是指對所造之過,毫不隱瞞地在眾中公開宣說「我曾造作如此之過」。
•懺悔:是以追悔之心,全然承認所犯之過失。
•不遮掩、不藏匿——此二者異名同義。以強烈追悔之心,一再重申此義;亦可釋為:過去所造之罪不再遮掩,未來之罪不再藏匿,兩種解釋並無矛盾。對過去所造之罪,以如飲毒藥般的強烈追悔心加以懺悔。
•自今而後,斷除且持戒——縱遇命難,亦不再造如此罪業。「斷」除過去的惡習之流;「持」是約束諸根之門,不令其趨向彼處。懺悔罪墮最主要的關鍵為「誓不再犯」,若無此決心,則懺悔流於形式,不具足棄捨力。
三、迴向蘊
迴向蘊分為三類:(1)近小迴向;(2)廣大迴向;(3)無上迴向。
(1)近小迴向
將布施、持戒、梵行、精進善法、止觀禪定所生之一切善根迴向。
(2)廣大迴向
「我於成熟眾生所生善根……」等菩薩之一切行持,皆攝於成熟眾生之方便,即六波羅蜜與四攝法等大乘不共之行。
「菩提心」之善根,包括:
•如實生起願菩提心與行菩提心;
•「無上本智」即:遠離一切戲論、空性智慧——如來藏體性,以及緣此而修的瑜伽。
將上述兩類善根合併迴向,積集、融合、總攝三詞為異名同義。因此,將一切善根以心意總攝於一,迴向於獲得無上的果位。「無上」、 「再無此上」、「至高之至高」、「無上之無上」亦異名同義,再無超越此之更高果位。所謂「無上之無上」——前「無上」者指聲聞與緣覺之菩提,而高於彼者,則為無上菩提。如此,願憑所積一切善根之力,得證如此殊勝之果位。
(3)無上迴向
「如過去諸佛……」——我等凡夫雖常自詡廣大迴向、發宏願為菩提及利益眾生,但真實廣大的殊勝迴向極為難得。因此,將我此善根依託於三世諸佛所發之願,匯入無邊祈願海,祈得如是成就。
《三蘊經》具備懺悔罪業的四力
一般而言,罪墮之淨除,須具足四力;若四力具足,則無有不能淨除之罪墮。因此懺悔時,必須精勤以具足四力。四力之說,見於眾多經論中,其主要根據為大乘經典《聖示四法經》。
緣起
佛陀住於忉利天宮時,與五百比丘大僧眾,以及彌勒、文殊等眾多菩薩摩訶薩共聚一處。彼時,世尊告菩薩摩訶薩彌勒言:「彌勒,若菩薩摩訶薩具足四法,所作所積之罪業,皆能得以壓伏摧破。四者為何?即:追悔力、對治力、誓願力及對境力。
追悔力:即對所造不善業,生起強烈的後悔之心。
對治力:即雖曾造作不善業,仍精勤修持善法。
誓願力:即如法受戒已,堅固不壞。
對境力:即皈依佛、法、僧,並不捨菩提心。
具足此力為依止,罪業便無法將其壓覆。
彌勒,若菩薩摩訶薩具足此四法,所作所積之罪業,皆能得以壓伏摧破。菩薩摩訶薩應當常常讀誦此經,口中持誦,心中思維,加以修習,廣為串習。如此,所造罪業將不能成熟果報。」
《三蘊經》與四力之對應
一、追悔力
對往昔所造所積之罪障,深知將因此而受三惡道等無邊苦報,由此生起恐懼與畏怖;對過去所造之罪,生起如飲毒藥般強烈的追悔之心;視過失為過失,毫不遮掩,以口坦然發露,逐一承認。
二、對治力
向三十五如來等諸佛菩薩眾禮敬、祈請,對他人之一切善根隨喜,並將三世一切善根悉數迴向無上菩提。如此精勤積累資糧、淨除罪障,即為對治力。
三、誓願力
發誓縱遇命難,此後亦絕不重蹈覆轍,由此截斷罪業之流,令其不再增長。
四、對境力
以三十五佛等現在、過去、未來三世諸佛作為淨除罪墮之見證,皈依三寶,並為無量眾生皆得成佛而發菩提心,此即為對境力。
此四力為懺悔法門之核心,缺一則懺悔力度不足,四力具足則無罪不能淨除。
